“裸奔属不属于违法”话题说明了普法任重道远!
文|庄志明律师
晚饭前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则话题:#裸奔属不属于违法#,感到很是诧异,在我看来,这问题早应当是共识的事了,怎么到现在还需要讨论?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……”,白纸黑字,清清楚楚,明明白白。
显而易见,在公共场所进行裸奔,是一个很当然的违法行为,没有任何疑问。
11月7日凌晨,2021年《英雄联盟》全球总决赛在冰岛首都雷克雅未克落幕。在总决赛中,来自中国LPL赛区的EDG战队与卫冕冠军、韩国LCK赛区的DK战队打满五局,最终以总比赛3-2战胜对手,夺得队史首个冠军。
EDG夺冠,本来这是件喜事,但是网上据爆料有些人因上街裸奔裸舞,有人集体长期喧哗尖叫,甚至还有人做出危及生命的极端行为……
特别是裸奔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,违反法律法规,严重地冲击道德底线。看看历史裸奔案例:
2020年8月31日,陈某、袁某等5名男子在长沙华海3C广场裸奔。接警后,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。
经查,该5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。发起人陈某供述,陈某等人与另一个小组比业绩,输了的裸奔,陈某等人自认业绩不如人,便按约裸奔。
最终,陈某等5人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,陈某被行政拘留7日,袁某等4人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。
男子裸奔违法,女子裸奔同样违法,条顺盘靓一样逃脱不了裸奔的惩罚。
2017年2月,一名容貌姣好的全裸女子大半夜在民族大道当街奔跑,还面带微笑拍下了裸露视频。该女子姓张,柳州人,在某所高校就读。警方根据规定,对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。
相关裸奔案例网上很多,我就不再列举了,总之,公共场所裸奔属于违法行为,不论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,都是板上钉钉的违法事实。
但如今在人均文凭本科起,人均住宅3套起,人均年薪3十万起的新浪微博上,居然还在发问“裸奔属不属于违法”,我只能拍案惊奇了。
最近让我拍案惊奇的还有一个话题,那就是李云迪事件后,网络上居然掀起嫖娼是否需要合法化的讨论,一些人甚至认为公民自由处分(出卖)自己的身体是历史文明的表现。这真的笑掉牙了。
皮肉生意,几千年的古代便有了,难道那时候最文明了?追求嫖娼合法化绝不是代表文明进步,相反这是倒行逆施,纯粹瞎扯淡。
灯塔国美国嫖娼大多数地方都是违法的,美国的小弟加拿大对嫖娼规定得比较特殊,卖淫合法嫖妓违法,卖得嫖不得。现实情况是西方国家大多数规定皮肉生意违法。
目前卖淫合法的西班牙政府正在推动卖淫非法。性交易古今中外的历史趋势是非法,而非合法,在法律层面上否定性交易,在道德层面上谴责性交易,才代表着历史的进步。
不光彩的事,你可以做(心甘情愿接受惩罚),但不可绑架道德为不光彩的事涂脂抹粉;做了坏事的未必是坏人,但做了坏事还堂而皇之美化坏事的肯定是坏人,不做坏事但堂而皇之美化坏事的也是坏人。
嫖娼的李云迪不见得是坏人,但美化嫖娼的统统是坏人。
我们的国家经济蒸蒸日上,但道德与经济未能比翼齐飞,甚至在某些历史阶段道德和经济“负相关”,这是必须要扭转的现象。当公开自称“性伴侣几十个”的人可以成为青年偶像,当吸毒可以成为风尚,当泡妞撩汉成为文艺作品中的主题,裸奔又算得了什么?
从这个角度看,“裸奔属不属于违法”成为话题或许就不是一个拍案惊奇的事了。
人类社会必须向上走,社会有道德底线,也有法律红线,每个公民的行为都不能越过了公共道德底线,更不要触碰法律红线。人格尊严并非仅事关自己,也事关社会,不要以为自己的身体自己完全作主,身体不是肆无忌惮、毫无拘束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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